走進一座精舍,看見幾位剃髮、穿著袈裟的人,我們通常會統稱為「出家師父」。日常這樣稱呼沒有問題,可是如果要讀懂律典,只看服裝就不夠了。
因為到了布薩誦戒、舉行羯磨、授具足戒、分配僧物或處理犯戒時,僧團首先要確認的不是「誰看起來像出家人」,而是:這個人受過具足戒嗎?他屬於比丘僧團,還是比丘尼僧團?如果還沒有受具足戒,目前又是哪一種學習身分?
這些身分不是單純的尊稱,而是僧團制度中的法律身分。身分不同,所受的訓練、可以參加的僧事,以及應該依止誰學習,也會有所不同。
一、先問清楚:我們現在說的是哪一種「眾」?
早期經典常把佛陀的弟子分成四眾:
.比丘
.比丘尼
.優婆塞,也就是男性在家弟子
.優婆夷,也就是女性在家弟子
《長部.大般涅槃經》記載,佛陀希望這四類弟子都能善學佛法、具備教導與答辯的能力;漢譯《長阿含經.遊行經》也同樣列出比丘、比丘尼、優婆塞與優婆夷。這裡談的是整體佛教弟子群體,不是狹義的羯磨僧團。
如果把範圍縮到出家生活,律典中又可以看見五種主要身分:
.比丘
.比丘尼
.式叉摩那
.沙彌
.沙彌尼
漢地律學後來常把這五種出家身分,加上優婆塞與優婆夷,合稱為「七眾」。不過要注意,「四眾」「出家五眾」和「七眾」是不同用途的分類,不能直接拿來代替律典中辦理羯磨時所說的「僧」。
二、就僧事而言,關鍵在於有沒有受具足戒
律典中有兩個很重要的詞:「upasampanna」是已受具足戒者;「anupasampanna」則是未受具足戒者。
受具足戒的儀式稱為「upasampadā」。一個人完成符合律制的具足戒羯磨後,才取得比丘或比丘尼的身分,開始依照所屬律系的完整戒本生活,也取得參與相應僧事的資格。
因此,在狹義的律典用法中:比丘僧團,是由具足戒比丘組成;比丘尼僧團,是由具足戒比丘尼組成。
沙彌、沙彌尼與式叉摩那雖然已經過出家生活,也住在僧團中接受訓練,卻不能以具足戒僧的身分計入羯磨法定人數。這是一條制度分界,不是修行成就的排名。受了具足戒,不代表已經證得聖果;尚未受具足戒,也不表示修行一定比較差。羯磨程序確認的是受戒身分,不是判定一個人的內在證量。
三、比丘:受具足戒的男性出家者
「比丘」的巴利文是「bhikkhu」,梵文作「bhikṣu」,義淨翻譯的有部律典則常寫作「苾芻」。
在律典制度逐漸完備之後,男性進入僧團通常要經過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出家,巴利文稱為「pabbajjā」;第二個階段是受具足戒,稱為「upasampadā」。完成具足戒後,才成為比丘。
各部律普遍規定,未滿二十歲者不能受比丘具足戒。巴利《律藏.大犍度》Mv.I.49.6 明確說明二十歲的限制;《四分律》的受戒程序也會詢問受戒者是否年滿二十。
成為比丘之後,要依其所屬律系受持比丘戒本。例如巴利上座部戒本列有 227 條,《四分律》比丘戒本則列為 250 條。這個數字差異來自不同律典的分類與計算法,不能簡單理解成哪一部律「比較嚴」或哪一類出家人「比較高」。
具足戒比丘在資格沒有受到限制的情況下,可以參加比丘僧團的布薩、誦戒、表決、授戒及其他羯磨。至於僧事需要多少人、什麼人必須迴避,後面的羯磨章會再詳細介紹。
四、比丘尼:受具足戒的女性出家者
「比丘尼」的巴利文是「bhikkhunī」,梵文作「bhikṣuṇī」,義淨的譯典常寫作「苾芻尼」。
比丘尼不是「住在比丘僧團裡的女性」,而是具有完整受戒身分、依比丘尼戒本生活,並組成比丘尼僧團的女性出家者。
比丘尼僧團有自己的戒本、布薩、誦戒、安居、自恣與僧事程序。比丘尼不會被計入比丘僧團的羯磨人數;同樣地,比丘也不會被計入比丘尼僧團自身羯磨的法定人數。
不過,兩部僧團並非完全沒有制度上的往來。比丘尼受具足戒、半月教誡、自恣及某些犯戒處理,依不同律典而有兩部僧團共同參與或先後處理的規定。
巴利律的成熟程序記載,式叉摩那完成訓練後,向兩部僧團求受具足戒;《四分律》卷二十八也記載候選人先在比丘尼僧中完成程序,再由比丘尼眾帶到比丘僧中受戒。
各部律對比丘尼受戒程序的敘述並不完全一致。例如部分律典的條文說向「兩部僧」受戒,另一些條文只明說向比丘僧求受具足戒;但在較完整的受戒程序中,又可看到比丘尼僧團的參與。因此不能用某一個傳本的一句話,概括所有律典的制度。[Jampa Tsedroen、Bhikkhu Anālayo的各部律比較研究]
五、沙彌:已出家,但還不是比丘
「沙彌」的巴利文是「sāmaṇera」,指已經離開在家身分、接受出家訓練,但尚未受比丘具足戒的男性。
沙彌通常受持十項基本學處,包括不殺生、不偷盜、不從事性行為、不妄語、不飲酒、不非時食、不觀看歌舞娛樂、不使用香花裝飾、不坐臥高廣大床,以及不接受金銀。不同律典在排列與個別用語上略有差異,但基本內容相當接近。[巴利律《大犍度》沙彌十學處]
沙彌並不是「縮小版的比丘」。他有真實的出家身分,也要遵守相應的學處、接受師長教導並參與寺院生活;可是他還沒有受持比丘戒本,也不能參加只有具足戒比丘才能進行的羯磨與誦戒。
沙彌也不一定是小孩。未滿二十歲者只能先作沙彌,但已滿二十歲的人,也可能因為尚在準備、因緣尚未具足,或者自己暫時不求受具足戒,而繼續保持沙彌身分。年滿二十只是具備申請受具足戒的年齡條件,不會自動升格為比丘。
六、沙彌尼:已出家的女性初學者
「沙彌尼」的巴利文是「sāmaṇerī」,梵文作「śrāmaṇerikā」。她已接受女性出家身分與基本學處,但尚未成為比丘尼。
《四分律》卷二十七完整列出沙彌尼十戒,內容包括不殺、不盜、不婬、不妄語、不飲酒、不以香花裝飾、不觀歌舞娛樂、不坐臥高廣大床、不非時食及不捉持金銀錢。其基本精神與巴利律的沙彌十學處一致,只是條目順序略有不同。
沙彌尼通常依止比丘尼學習。她是出家生活的一員,但還不能參加比丘尼戒本的誦戒,也不能以比丘尼身分參與比丘尼僧團的羯磨。在女性的受戒制度中,沙彌尼與比丘尼之間,還可能有一個男性出家制度中沒有的階段,那就是式叉摩那。
七、式叉摩那:準備受比丘尼具足戒的訓練身分
「式叉摩那」的巴利文是 "sikkhamānā",梵文作 "śikṣamāṇā",漢譯也常解釋為「學法女」或「學戒女」。
式叉摩那不是比丘尼,也不只是沙彌尼的另一個名稱。她是經過僧團正式同意,進入特定訓練期的女性出家者。
巴利比丘尼戒條記載,式叉摩那應在六法中學習兩年,完成訓練並取得僧團同意後,才能進一步受具足戒。《四分律》也保存十八歲童女接受二歲學戒、年滿二十後求受具足戒的程序。[巴利比丘尼波逸提第63條]
不過,各部律對二年訓練、六法內容、年齡與授戒程序的寫法並不完全一致。《五分律》、《摩訶僧祇律》、《四分律》、《十誦律》及根本說一切有部律,都保存了式叉摩那或相應的訓練身分,但細節不能全部互換。
現代研究者對巴利律中的「兩年學戒是否適用於所有成年女性」也有不同解讀。傳統受戒程序通常把它視為比丘尼受戒前的常規階段;Bhikkhu Sujato等人的研究則認為,巴利戒條原本可能主要針對年輕候選人,後來才被擴大解釋為適用於所有女性。這項爭論影響的是適用範圍,不是否定式叉摩那身分的存在。[〈Who Trains for Two Years?〉]
八、「未受具足戒者」不是另一種固定職位
看到律典中的「未受具足戒者」,不要立刻把它當成沙彌的同義詞。
它是一個範圍較大的稱呼,意思是尚未取得相應具足戒身分的人。依條文的上下文,它可能包括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也可能包括一般在家人。
《四分律比丘戒本》在開始誦戒前,會確認「未受大戒者出」,也就是請未受具足戒者離開正式誦戒會場;比丘尼戒本也有相應程序。這表示波羅提木叉誦戒是具足戒僧團自己的正式僧事,不是寺院裡所有人都一起參加的集會。[《四分律比丘戒本》]、[《四分律比丘尼戒本》]
因此,「未受具足戒」不是貶低性的稱呼,也不是說這些人不算佛弟子。它只是在特定僧事中,說明他們尚未具備具足戒僧的羯磨資格。
九、大家住在一起,但不是每個人都能參加僧團決議
一座精舍裡,比丘與沙彌可能一起用餐、打掃、聽法、禪修和照顧房舍;比丘尼、式叉摩那與沙彌尼也可能共同生活、學習與工作。但是一旦進入正式僧事,身分界線就必須清楚。
沙彌不能替比丘僧團投票,沙彌尼與式叉摩那不能計入比丘尼羯磨的人數。她們可以是羯磨處理的對象,例如由僧團授予式叉摩那學戒,但不能因此成為參與表決的具足戒僧。
換句話說,僧團不是用「誰住得比較久」「誰年紀比較大」或「誰做事比較多」決定法定成員,而是先確認受戒身分,再依各項羯磨的條件判斷誰可以參加。
十、寺院裡還可能有在家執事與守園人
早期精舍並不是只有出家人。
律典還提到守園人、僧伽藍民、優婆塞及為僧團辦事的執事人。他們可能協助管理園地、處理物資,或代辦出家人依律不能直接處理的事情。
例如《四分律》記載,僧團得到果園後,可以交由守僧伽藍民、沙彌或優婆塞料理;比丘戒本在談到衣價時,也提到可由僧伽藍民或優婆塞擔任執事人。[《四分律》卷四十三]
所以,住在寺院、替寺院工作或長期親近僧團,不等於已經成為比丘、比丘尼或沙彌。是否取得出家身分,仍要看有沒有經過相應的出家與受戒程序。
十一、三個最常見的誤會
第一個誤會,是把所有剃髮穿袈裟的人都當成具足戒僧。
服裝可以表示一個人過著宗教生活,卻不能單靠服裝判斷他是否已受具足戒。律典確認身分時,看的是受戒程序與傳承,不是外表。
第二個誤會,是認為沙彌一定是兒童。
未滿二十歲確實不能受具足戒,但沙彌沒有最高年齡限制。成年初學者也可以先以沙彌身分接受訓練。
第三個誤會,是把比丘僧團與比丘尼僧團理解成同一個男女混合的表決團體。
兩部僧團在佛教制度中彼此關聯,也在某些僧事上互相配合;但多數布薩、誦戒及內部羯磨仍由各自的具足戒僧團進行。了解這一點,後面談受戒、布薩、安居、自恣與處理犯戒時,才不會把程序混在一起。
十二、用一張口頭身分圖記住
依律典制度成熟後的一般次序,男性出家的身分可以簡化為:
在家人→出家成為沙彌→受具足戒成為比丘。
女性出家的身分通常整理為:
在家人→出家成為沙彌尼→進入式叉摩那訓練→受具足戒成為比丘尼。
這只是方便理解的制度圖。早期僧團曾有「善來比丘」[1]等不同受戒方式,各部律對比丘尼受戒與式叉摩那訓練也保留了不同程序,不能把這張簡圖當成所有時期、所有律系都毫無例外的流程。
本章最需要記住的是:僧團裡確實住著不同身分的人,但在律典的正式僧事中,只有完成具足戒的比丘或比丘尼,才構成相應的羯磨僧團。沙彌、沙彌尼與式叉摩那同樣是真實的出家修行者,只是仍處於不同的訓練與法律身分。
注釋
[1]「善來比丘」:
巴利語是 "ehi bhikkhu"。
"ehi":來吧、來。
"bhikkhu":比丘。
通常譯作「善來,比丘!」或「來吧,比丘!」
這不只是佛陀招呼對方走過來,而是一句具有授予身分作用的話。意思相當於:你來,在我所說的法中修行清淨梵行。
巴利《律藏·大品》記載,憍陳如向佛陀請求出家與受具足戒,佛陀說:"ehi bhikkhu……cara brahmacariyaṁ"。也就是「來吧,比丘……修行梵行」。律文接著明白說:「這就是他的具足戒。」因此,佛陀說出這句話時,憍陳如便取得比丘身分。其他四位五比丘也以相同方式受具足戒。見巴利《律藏·大品》Mv.I.6.32–37。
《四分律》卷三十二也有相同形式:「來比丘!於我法中快修梵行盡苦源,即名為受具足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