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能否獲得與男性相同的解脫? —— 可以。
早期佛教所說的預流、一來、不還和阿羅漢,並沒有另外分出一套比較低的「女性版本」。女性同樣可以修習八正道、斷除煩惱,最後證得阿羅漢果,不再繼續生死輪迴。經典不只是說女性「理論上有可能」解脫,還真的留下了許多女弟子已經證果的記載。
不過,這個問題很容易和另一個問題混在一起:女性能不能解脫,和比丘尼在僧團裡擁有什麼制度地位,並不是同一件事。
經典明確肯定女性具有解脫的能力;律藏記載的比丘尼制度,則規定尼眾在授戒、教誡和部分僧事上要與比丘僧團共同處理,其中也包括固定的年資和權限安排。所以,如果說比丘和比丘尼在制度上完全沒有差別,這和律藏的記載不符;但如果看到制度上的差別,就推論女性不能解脫,也同樣和經典記載不符。要把這個主題說清楚,這兩件事必須分開來看。
一、先分清楚:解脫能力與制度安排是兩個問題
談到女性在早期佛教中的地位,下面幾個問題常常會被混在一起:
1. 女性能不能理解佛法、修習戒定慧?
2. 女性能不能證得預流、一來、不還和阿羅漢果?
3. 女性能不能出家,成立比丘尼僧團?
4. 比丘尼和比丘在僧團裡,是否擁有完全相同的權利與地位?
5. 女性能不能成為正等覺佛?
早期經典對前三個問題的回答很清楚:可以。
第四個問題談的不是修行能力,而是僧團制度。從現存律藏來看,比丘和比丘尼的權限與義務並不完全一樣,比丘尼僧團在一些程序上必須和比丘僧團共同進行,或依靠比丘僧團完成。
第五個問題又不一樣。它牽涉到「正等覺佛」和「阿羅漢弟子」的差別,不能直接拿來回答女性能不能斷盡煩惱。
簡單地說,早期佛教承認女性可以完成解脫道;但在僧團制度裡,比丘和比丘尼的身份、權限與義務並不完全相同。
二、經典直接說:女性能證四種沙門果
最直接的證據,就在比丘尼僧團成立的故事裡。巴利《增支部》AN 8.51〈瞿曇彌經〉記載,摩訶波闍波提.瞿曇彌(Mahāpajāpatī Gotamī)請求佛陀允許女性出家。
佛陀起初沒有答應,阿難後來換了一個方式問佛陀:如果女性出家,能不能證得預流果、一來果、不還果和阿羅漢果?佛陀的回答很直接:能。
這個回答沒有另外附加「只能證到某個較低果位」之類的條件。從預流到阿羅漢,四種沙門果都包括在內。
漢譯《中阿含經》第 116 經〈瞿曇彌經〉和《佛說瞿曇彌記果經》的故事細節不完全相同,不過同樣把女性出家和證得沙門果的問題放在一起談。《中阿含經》問的是「女人可得第四沙門果耶」,也就是女性能不能證得最高的阿羅漢果。
巴利本保存了女性能證四果的完整問答;漢譯本則保留了女性出家與證阿羅漢果的相關問答。除此之外,其他早期經典還進一步記載了許多已經證果的女性。
三、女阿羅漢不是少數特例
《中部》MN 73〈婆蹉大經〉裡,遊行者婆蹉直接問佛陀:有沒有比丘尼已經滅盡諸漏,親自證得無漏的心解脫與慧解脫?
佛陀回答,不只一百位,也不只二百、三百、四百或五百位,而是比這還多。
漢譯平行經《雜阿含經》第 964 經也說,有許多比丘尼已經「盡諸有漏」,不再受後有。巴利本和漢譯本在這一點上相當一致。
當然,「超過五百位」不是現代人口調查,我們不能拿這個數字去精算當時到底有多少位女阿羅漢。經文真正要表達的是:女性證得阿羅漢果,並不是偶爾才出現的一、兩個例外,而是當時僧團承認的修行成果。
同一部經最後還提到,比丘、比丘尼、在家男弟子和在家女弟子都有人得到修行成果,所以這套梵行是完整的。漢譯本用了一個很生動的譬喻:四眾弟子就像河水流向大海一樣,都隨著法流走向涅槃。
四、經典裡的女弟子,不只是坐著聽法
如果早期佛教只是抽象地說女性「也許可以解脫」,我們不會在經典裡看到這麼多會修行、能說法、能回答深奧問題,甚至得到佛陀公開肯定的女弟子。下面幾位就是很清楚的例子。
1. 摩訶波闍波提.瞿曇彌:不只是比丘尼僧團的創立者
摩訶波闍波提是佛陀的姨母和養母,也是推動女性出家的核心人物。不過,她的意義不只在於爭取到出家資格;經典同樣把她記載為完成了解脫道的人。
在《長老尼偈》Thig 6.6 中,歸在她名下的偈頌說:苦已經完全理解,造成苦的渴愛已經枯竭,八正道已經修成,苦的止息也已親自證得。這是最後一生,不會再有後有。
漢譯《增壹阿含經》52.1〈大愛道般涅槃品〉也說,大愛道和五百位比丘尼「皆是羅漢,諸漏已盡」。所以,不同傳承記得的摩訶波闍波提,都不只是一位建立制度的人,也是一位已經完成修行的阿羅漢。
2. 法施比丘尼:她的說法得到佛陀肯定
《中部》MN 44〈毘陀羅小經〉讀起來就像一場深入的佛法問答。幾乎整部經都是法施比丘尼(Dhammadinnā)在回答毘舍佉的問題,內容談到五取蘊、身見、八正道、禪定、三行、感受、想受滅和解脫。這些都不是簡單的勸善內容。
毘舍佉後來把這場問答轉述給佛陀。佛陀沒有修改法施的答案,反而說:如果由他來回答,也會作同樣的解說。
這段經文不只是說法施「答對了」,也顯示比丘尼可以深入理解佛法、向人解說,並得到佛陀公開確認。
3. 讖摩比丘尼:國王主動向她請法
在《相應部》SN 44.1〈讖摩經〉裡,憍薩羅國的波斯匿王向讖摩比丘尼(Khemā)請教一個很難回答的問題:如來死後,是存在、不存在、兩者都是,還是兩者都不是?
讖摩從五蘊已斷、如來深不可測的角度說明,為什麼這四種說法都不適用。國王後來又拿同一個問題去問佛陀,得到的答案幾乎完全相同。這個故事的情況很清楚:不是讖摩被動地坐在一旁聽法,而是國王主動向她請教;她給出的解釋,也和佛陀後來的回答一致。
4. 蘇摩比丘尼:性別會妨礙如實知見嗎?
在《相應部》SN 5.2和漢譯《雜阿含經》第 1199 經、《別譯雜阿含經》第 215 經中,魔王用「女人的二指智」譏諷蘇摩比丘尼,說女性不可能到達聖者的境界。傳統注釋把「二指智」解釋成女人只要用兩根手指試試看,就知道飯煮熟了沒有,意思是女性的智慧很有限。
蘇摩沒有順著這個說法爭論誰比較聰明,而是直接把問題拉回修行:當心已經安定,智慧也能如實看見法時,女性的身形能造成什麼障礙?如果心裡還抓著「我是女人」、「我是男人」或「我是某種人」,反而還在魔的範圍裡。
這段話不是說現實生活裡沒有男女差別,也不是說女性不會遇到社會或制度上的限制。它談的是解脫:一個人能不能如實知見、斷盡煩惱,並不取決於是男性還是女性。
5. 波吒遮羅比丘尼:在日常觀察中走向解脫
《長老尼偈》Thig 5.10 記載,波吒遮羅比丘尼(Paṭācārā)洗腳時,看見水從高處往低處流,心也慢慢安定下來。回到住處後,她在熄滅油燈的那一刻,心得到了解脫。
《長老尼偈》當然不是現場錄音,每首偈也可能經過長期傳承和編纂。不過,這部收入巴利經藏的古老偈頌集,至少讓我們看見一件事:早期僧團不只保存男性長老的解脫故事,也保存了女性修行者用第一人稱述說修行和解脫的傳統。
五、比丘尼和在家女弟子,都是四眾的一部分
早期佛教常說的「四眾」,是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和優婆夷,也就是男性出家眾、女性出家眾、在家男弟子和在家女弟子。換句話說,佛陀的弟子團體並不只有比丘。
在《長部》DN 16〈大般涅槃經〉裡,佛陀告訴魔王:要等到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和優婆夷都成為有能力、有訓練、能說法,也能依正法回應不同意見的弟子,他才會般涅槃。漢譯《長阿含經》2〈遊行經〉也保存了相同的四眾結構。
這組經文至少說明,比丘尼和在家女弟子都明確包括在佛陀的弟子團體裡。四眾都要學法、修行、說法和護持佛法;四眾弟子都已經建立,也是佛陀完成教化工作的重要條件。
六、沒有出家的女性,又能修到什麼程度?
女性能解脫,不代表每一位女性都必須先出家,才有可能踏上聖道。
《中部》MN 73 和《雜阿含經》第 964 經同時提到,有許多修持梵行的在家女弟子已經斷除五下分結、證得不還果,命終以後不再回到欲界。
至於仍過著一般家庭生活的在家女弟子,巴利本說,她們已經度過疑惑,不必再依賴別人,就能確立於佛陀的教法中;漢譯本說得更直接,其中有許多人已經斷除三結、證得預流果。
從這些資料,我們至少可以知道兩件事:
1. 在家女性也可以進入聖者之流,不是只能靠布施和持戒累積來世福報。
2. 選擇離欲、修持梵行的在家女性,經典明確記載她們可以證得不還果。
早期經典中有明確記載的女性阿羅漢,主要仍然是比丘尼。這裡呈現的是生活方式和修行條件的差別,經典並沒有把在家女弟子的果位差異說成是女性身份本身造成的限制。
七、比丘尼僧團是怎麼成立的?
按照巴利經律和多部漢譯律藏保存的故事,摩訶波闍波提曾經不只一次請求佛陀允許女性出家,但一開始都沒有得到同意。後來,她和一群釋迦族女性剃去頭髮、穿上袈裟,徒步跟隨佛陀。走到佛陀所在的地方時,她們雙腳腫脹,身上也沾滿塵土。
阿難看到這個情形,便替她們再次向佛陀請求。巴利本把「女性能不能證得四果」的關鍵問答放在這裡。
阿難問,女性出家後是否有能力證果?
佛陀回答:有。
最後,摩訶波闍波提接受八項應當尊重的規定,成為比丘尼,比丘尼僧團也由此成立。
這一步的意義,不只是佛陀允許幾位女性個別剃髮修行。從此以後,女性有了一個可以長期共同生活、正式受戒、修行、學法、說法和培育後進的出家團體。比丘尼僧團有自己的長老、羯磨、布薩、安居和戒律生活。
不過,比丘尼僧團並不是完全獨立在比丘僧團之外。按照律藏的安排,授戒、教誡、部分僧事和某些懺悔程序,都需要和比丘僧團發生關係。這些制度安排,集中表現在八敬法和相關律制中。
八、為什麼要把僧團制度放回當時的環境來看?
談到比丘尼僧團,有一點很重要:佛法教義和僧團制度彼此有關,但它們處理的並不是完全相同的問題。
佛法教義主要回答的是:一個人要如何修習戒定慧、斷除煩惱、走向解脫?
僧團制度還要回答另一整組問題:這麼多人要怎麼共同生活?誰可以授戒?誰來主持僧事?發生爭議時怎麼處理?又要怎麼讓僧團一代一代延續下去?
制度要能運作,就得使用大家都看得見、也能公開確認的條件,不可能每次都先判斷每個人的內在證量。
例如,巴利律 Kd 16〈臥具犍度〉把禮敬、起立和座位等次序,按照僧團年資安排。誰先受具足戒、誰後受具足戒,大家都能確認;至於誰的禪定比較深、誰已經證得什麼果位,旁人未必能直接知道。
所以,即使一位較晚受戒的人修行成就較高,他在制度上的年資也不會因此自動跑到前面。這套規則處理的是共同生活的秩序,並不是在宣布年資高的人,解脫程度一定比較高。
理解比丘尼制度,也要考慮它成立時的生活條件。今天有交通、通訊、住宿、醫療和公共安全等制度。很多事情在今天做起來,不一定有太大困難。古代的情況不一樣。出家人主要靠托缽和布施生活,安居、長途移動、尋找住處、接受教學、取得生活物資、處理疾病,甚至取得社會承認,都得依靠當時已經存在的人際和僧團網絡。
所以,一項今天看來很簡單的安排,在當時未必同樣容易。允許女性個別剃髮修行,也不等於一個具有正式授戒、戒律、僧事程序和傳承資格的比丘尼僧團,已經自然成立了。
按照經律保存的故事,佛陀不只同意女性修行,也親自承認比丘尼的正式身份,並規定比丘僧團要參與女眾的授戒、教誡和部分僧事。佛陀的明確介入,使比丘尼僧團在當時的佛教制度中,取得了一個可以延續的正式位置。
如果從制度實際運作來看,部分規定可能同時帶來幾種作用:
1. 比丘尼定期向比丘請求教誡,形成了對比丘僧團的依賴,也建立了固定取得佛法教育的管道。
2. 比丘尼要在有比丘的地區安居,使兩部僧團維持聯繫,也比較容易取得教學、僧事協助和外部支援。
3. 由兩部僧團完成授戒,讓程序變得更多,也使比丘尼身份同時得到比丘和比丘尼兩部僧團的確認。
4. 佛陀明文承認女性可以出家並成立尼眾,使比丘尼的身份不必取決於個別比丘或在家人的個人意見。
不過,說明一項規定可能產生哪些作用,不等於已經證明它最初就是為了這些目的而制定。同一項制度可能提供教學、支援和正式承認,也可能同時形成權限上的差別與依賴關係。
至於當時還有沒有其他可行做法、每一條規定是不是比丘尼僧團成立時不可缺少的條件,現有經律沒有留下足夠資料,讓我們確定所有細節。
九、八敬法到底規定了什麼?
「八敬法」的巴利語是 "garudhamma",漢譯也叫「八尊師法」或「八重法」。這裡的「重」,意思是應當尊重、不能輕忽,並不是說這八項規定全都等同最嚴重的波羅夷罪。
各部律藏保存的條文、順序和細節並不完全一樣。巴利律的相關故事,可以參考 Kd 20〈比丘尼犍度〉。把不同傳本放在一起看,大致可以整理出下面幾類規定:
1. 即使一位比丘尼已經受戒一百年,仍要禮敬當天才受戒的比丘。
2. 比丘尼不能在沒有比丘的地方安居,並且要定期向比丘僧團請求教誡。
3. 安居結束後的自恣,以及部分懺悔程序,要在兩部僧團中進行。
4. 女性受具足戒,要經過與比丘僧團有關的程序;後來形成先由尼僧、再由比丘僧授戒的兩部僧授戒制度。
5. 比丘可以指出比丘尼的過失;比丘尼則沒有相同的教誡比丘權限。
只看這些條文本身,制度上的差別很清楚。比丘和比丘尼不是按照共同的受戒年資排列;比丘對比丘尼有教誡權,比丘尼對比丘沒有同樣的權限;比丘尼僧團在授戒和部分僧事上,也必須經過比丘僧團。這些都是現存律藏直接記載的內容。
比丘尼僧團的成立故事還記載,女性出家會讓原本可以住世一千年的正法縮短為五百年。巴利本和漢譯本都使用了幾個譬喻,包括家中女性多而男性少,以及稻田或甘蔗田受到病害;接著又以預先築堤防止水流失,比喻設立八敬法。這些內容見於巴利《增支部》AN 8.51,也見於《中阿含經》116 經等漢譯資料。
經律確實保存了這些話,這是文本上的事實。至於現有故事中的每一個細節,是不是都可以追溯到佛陀本人,研究者並沒有一致答案。
傳統佛教通常把八敬法理解成佛陀在成立比丘尼僧團時所制定的條件,並從當時的社會環境、人身安全和僧團運作來解釋。按照這種理解,佛陀的正式授權和比丘僧團的參與,是女性在當時建立出家團體所需要的制度條件。
另一種做法,是把不同律藏版本放在一起比較。研究者發現,各版本的八敬法並不完全相同;有些條文已經預設比丘尼僧團、兩部僧授戒和尼眾羯磨制度都已經存在。如果把這些條文放在「第一位比丘尼還沒有出現」的時間點,就會出現時間順序上的問題。另外,有些內容也和律藏後面才制定的戒條重複,或彼此不容易完全配合。
無著比丘(Bhikkhu Anālayo)在[《比丘尼僧團的成立史》]裡,比較了漢文、巴利文、梵文和藏文資料。他認為,今天看到的成立故事經過了逐步增加和編輯。學者 Ute Hüsken 在研究[八敬法與巴利律其他戒條的關係]時,也指出不少制度和敘事上的不一致。
因此,這裡要把能夠確認的事,和目前還不能確認的事分開。
能夠確認的是:早期佛教確實有比丘尼僧團;摩訶波闍波提是各種成立故事的核心人物;比丘和比丘尼兩部僧團之間,也確實有律文明文規定的制度關係。
目前仍有不同看法的是:最初的女性出家究竟如何進行,佛陀和阿難是否逐字說過現存版本裡的每一句話,以及八項規定是在什麼時候形成的。
至於這套制度應該如何評價,讀者可以在了解當時的生活條件、可能的替代方式和規則造成的實際結果後,自行判斷。
十、「女性不能成佛」等於「女性不能解脫」嗎?
不等於。
在一般語言裡,「成佛」有時會被廣泛理解成獲得覺悟或解脫;但在早期佛教的專門用語中,正等覺佛(sammāsambuddha)和阿羅漢弟子不是同一個身份。
正等覺佛和阿羅漢都已經斷盡煩惱、解脫生死。差別在於,正等覺佛出現在佛法已經失傳的時代,沒有老師指導,自己重新發現解脫道路,接著建立教法和弟子僧團。阿羅漢弟子則是依照佛陀已經開示的道路修行,最後同樣完成漏盡解脫。
巴利《中部》MN 115、《增支部》AN 1.278–286,以及漢譯《中阿含經》116 經,都保存了女性不能以當下女身成為正等覺佛、轉輪王、帝釋、魔王和大梵天的「五事」說法。
不過,《中部》MN 115 的漢譯平行經《中阿含經》181 經並沒有這一段。也就是說,這項說法在不同傳承中的位置和內容並不完全一致。無著比丘曾在[《多界經》及其平行經中的女性能力問題]中,專門討論這項差異。
對這些資料,目前大致有兩種理解方式:
1. 按照傳統讀法,女性不能以女身擔任正等覺佛等特定身份,但可以成為阿羅漢,得到與男性阿羅漢相同的漏盡解脫。
2. 按照不同經典的比較研究,這項限制在什麼時候形成、最早的內容是什麼,仍然可以討論,不能假設所有早期傳承從一開始就有完全相同的說法。
不論採用哪一種理解,都不能把「女性不能以女身成為正等覺佛」直接改寫成「女性不能證得阿羅漢果」。前者談的是一種特定的宗教身份,後者問的是能不能斷盡煩惱、結束生死。對後一個問題,現存早期經典的答案很清楚:可以。
十一、所謂「相同的解脫」,到底相同在哪裡?
說女性阿羅漢和男性阿羅漢有相同的解脫,不是說每個人的一切能力和經歷都完全一樣。女性阿羅漢和男性阿羅漢,可能有不同的生活經歷、學問、禪定能力、神通或說法才能。其實就算只比較男性阿羅漢,彼此也不會每一項能力都一樣。
真正相同的,是解脫最核心的部分:
1. 同樣如實知苦、斷除苦因、證得苦滅,也完成了通往苦滅的道路。
2. 同樣斷除貪、瞋、癡和造成生死的諸漏。
3. 同樣不再把五蘊執取成「我」或「我所有」。
4. 同樣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作,不再受後有。
5. 同樣以涅槃為究竟,不存在男性進入比較高的涅槃、女性只能進入比較低的涅槃這種分級。
所以,要判斷一個人是否解脫,看的不是男性或女性,也不是他在僧團裡的制度地位,而是貪、瞋、癡是否滅盡,對五蘊的執取是否止息,是否已經不再受後有。
蘇摩比丘尼所說的「女形復何為」,正好把這個重點說了出來。身體和社會身份,確實會影響一個人在世間遇到什麼條件;但四聖諦不會因此改變,八正道也不會變成只有男性才能完成的道路。
結語
回到一開始的問題:女性能不能獲得與男性相同的解脫?如果比較的是女性阿羅漢和男性阿羅漢,早期佛教的答案是肯定的。
巴利經典直接說女性能證四果;《中部》和《雜阿含經》的平行資料,都記載許多比丘尼已經盡諸有漏;《長老尼偈》保存了女性修行者親自證得苦滅的偈頌;法施、讖摩和蘇摩等比丘尼,也在經典裡展現出說法、答問和如實知見的能力。在家女弟子同樣可以證得預流,修持梵行者還可以證得不還。
可是,如果把問題改成「女性在早期僧團裡,是否和男性擁有完全相同的制度權限」,從現存律制來看,答案是否定的。
比丘尼僧團讓女性有了正式出家、受戒、共同生活和延續傳承的制度;八敬法和相關律制,也規定尼眾在授戒、教誡和部分僧事上要依靠比丘僧團。兩部僧團在年資、教誡權和僧事權限上,確實存在明文規定的差別。
這些制度是在古代的生活環境中建立的。佛陀的正式授權,以及比丘僧團在制度上的參與,讓女性出家不只停留在個別修行,而能形成具有授戒、教育、僧事程序和正式身份的僧團。至於哪些規定是當時維持僧團運作所需的條件,哪些內容是在後來的制度發展中形成,現有資料仍有不同解釋。
因此,目前能夠確定的事有兩項:
第一,早期經典明確承認女性可以完成解脫道;
第二,早期律制也明確規定比丘和比丘尼處在不同的制度位置。
這兩項事實要同時保留。制度位置不同,不能用來證明女性的解脫能力比較低;至於這些制度在當時的環境下應該如何評價,則可以留給讀者自行判斷。